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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甲某、乙某 同年入職同公司 同是甲乙缴费臨時工轉正 為啥視同繳費年限卻不一樣? 1 甲某 廣東某國企職工 1976年 經勞動部門批準,入職廣東某國企做臨時工。 1989年 轉為合同製職工,其後一直工作到公司破產。年限 2003年 公司破產,甲某失業。为啥 那甲某有視同繳費年限嗎? 根據政策規定,如果甲某1976年經勞動部門批準入職廣東某國企做臨時工,1989年轉正為合同製職工,其1976年至1989年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1989年後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年限 相關文件條款: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勞動合同製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複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製工人的为啥,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製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廣東省臨時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臨時工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自1989年6月1日起實施。 2 乙某 廣東某國企職工 1976年 經勞動部門批準,入職廣東某國企做臨時工。 1989年 轉為固定職工,其後一直工作到公司破產。 2003年 公司破產,乙某失業。 那乙某有視同繳費年限嗎? 根據政策規定,如果乙某1976年經勞動部門批準入職廣東某國企做臨時工,1989年轉正為固定職工,其1976年至1993年12月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具體截止時間按所在地市執行時間為準。 相關文件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工人職員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準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製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從1993年8月1日起施行,但我省各地落實文件的時間有所不同,絕大多數是1994年1月。 甲乙視同繳費年限不同 原因在轉正身份不同—— 甲某是“合同製” 乙某是“固定工” 身份不同 適用的政策就不同 大家可別搞混啦 推薦閱讀 視同繳費年限這樣認定—— 這些情況無法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認定,3 個條件缺一不可 為避免遺漏重要信息 建議您將“廣東社保”公眾號置頂 隻需3步哦~ |
